天生犯罪人,为什么会有天生的罪犯

【天生犯罪人是什么样的?】

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论”的翻译是:Robro and "born sinners"

【如何理解天生犯罪人理论】

天生犯罪人论又称生来犯罪人论。从遗传和人类学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一种犯罪学理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通过对犯罪人进行病理解剖和体态测定,在1876年发表的《犯罪人论》中提出天生犯罪人论,把犯罪者分为生来性犯罪者,疯癫性犯罪者、激情性犯罪者、偶发性犯罪者。认为生来犯罪人是由于人类隔世遗传而造成的向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
这类犯罪人在身体上有特殊的表征,如头盖骨异常,下巴和颊骨大,前额扁平,皱纹和毛多,两手侧平举比身高,颧骨特别突出;心理方面的特征是残忍、无道德感、缺乏自制力、爆发性情感、痛觉迟钝、味觉敏锐、好显示自己等。这类人约占罪犯的60 - 70%,后来义修正为35~40%,是侵害社会最主要、最有害的部分。他主张对他们予以隔离,严加防范,以预防犯罪。这种理论问世以来,遭到了各方面的抨击,被认为依据不足和谎谬的。但其讲究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后世有一定的启发和影响。

【天生犯罪人的社会评价】

任何一种学说,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其时代背景的烙印,或许这可谓之历史的局限性。对一种学说不可能全盘地套用,也不可全盘地否定。虽然龙勃罗梭关于遗传决定犯罪的理论是原始的,但他能抽象的思考人类,对过去一直以理性可以自由支配意志为基础的人类观和刑法理论给予冲击性影响,我们不得不佩服他丰富的想象力。当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时,能够对自己的理论进行修正,形成犯罪原因综合论,从这点上说龙勃罗梭不愧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家。尽管随着研究的深入,龙勃罗梭的观点受到彻底批判,但是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此,我们需要的不是一种判决,而是一种判断。而判断又离不开判断者,“只有那种由人性深处的自我意识所创造的意志,才能于不同的人际之间实现这种选择:一句名言说道,什么样的人选择什么样的哲学。”
基督教会的观点是,世俗领域内的犯罪人学说和精神病学说一样,是没有《圣经》真理基础的,也没有生物学基础,人的行为,只有按照良心和《圣经》标准,求神为人判断,或者求神藉教会长老为人判断,身体/大脑的病变只可能发生在身体犯罪之后,而身体/大脑病变也不是身体下一次犯罪(对照良心)的物理性动因。
罪≠病,罪行≠病态行为,身体/大脑沾染罪≠身体/大脑得病。
而世俗的犯罪人学说和精神病学说是对照世俗法律和世俗道德标准而探讨求证违反这二者的行为人身体/大脑病变是违反这二者的行为的直接物理性动因(后者被人为地确立为精神病学),(1)犯罪或道德行为,其标准不是真理的标准,不具有可参照性,(2)用病理来解释行为的,违背了罪病不分的基本前提,由此引发的“治疗”方案(如抗精神病类毒药或精神药品)都是谬论。

【天生犯罪人定义怎么下的?】

在贫瘠之地
部落的一个营地陶拉祖营地有个被关在笼子里的野猪人会交给你一些任务.你完成后交碎片给他.可以换取一些状态.加敏捷.精神.力量.耐力.智力以及移动速度

【如何对待天生犯罪人】

你好,任何人都不是天生就是罪人,同时即使携带这个基因,也不是就能认为是罪人,因为毕竟没有犯罪和经过法院审判。

【名词解释:天生犯罪人论】

龙氏认为,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而获得,因而犯罪人是天生的,并非基于人们自由意志而实施犯罪的。龙氏还归纳出这些天生犯罪人在体质和精神上的一些特征,并认为对这些天生犯罪人应采取保卫社会的措施,或长期隔离,流放荒岛,或阉割生殖器,对于无其它办法者处死。可见,龙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就蕴含着人身危险性的思想——人基于遗传和体态等人类学因素而产生了犯罪的倾向,这种犯罪倾向即是人身危险性。加罗法洛师承龙布罗梭,1880年出版《危险状态的标准》一书,他把这种危险状态视为某人变化无常,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
龙布罗梭将犯罪原因仅仅归结为人类学上的因素,认为犯罪人是天生的,犯罪倾向是与生俱来的,理论上固然有其荒谬之处,但他首先把研究的重点从对犯罪行为法律概念的抽象分析转向犯罪人、犯罪条件和犯罪原因上,实现了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划时代的转变,为人身危险性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加罗法洛虽然也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并且“认为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素质无法克服或改变”,但同时又认为“即使有潜在犯罪倾向的表现,往往由于外在条件的‘有力配合’而可以抑制”。也就是说,加罗法洛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可以抑制而不是必然转变为犯罪的。认识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即人身危险性,被认为是19世纪刑事人类学派留给后世的重要思想遗产之一。

标签: 天生犯罪人 犯罪人格测试对天生犯罪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