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证的条件
申报材料:
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意见。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驾驶往返内地与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三)团队旅游。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证明。
(六)逗留。(1)赴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意见:
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负责签署,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三)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四)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五)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具意见。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意见。
(六)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意见。
(七)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意见。
二、申请赴港澳定居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色背景,光面相纸,规格为48mm×33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市局受理的2份,县局受理的3份)和同规格照片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其在港澳亲属《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与赴、澳门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5)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6)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对申请人赴、澳门地区定居的意见;
(7)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与前往、澳门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1)申请去、澳门夫妻团聚的,须交验结婚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申请去、澳门照顾父母的,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和亲属关系证明。
(3)内地无依无靠的儿童申请去、澳门投靠父母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孤儿申请去、澳门投靠近亲属的,须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投靠养父母的须提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离异的须提交法院判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申请投靠、澳门亲属的,须提交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5)申请去、澳门继承产业的,须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澳门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澳门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所指、澳门居民如系外国籍的,还须提交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三、申请赴需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规格为48MM×33MM)《江苏省居民往来地区申请审批表》及相同规格照片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护照》或《中华人民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已持有效《往来通行证》的,提交《往来通行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6、下列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及现役军人。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本行业、本系统规定要求出具单位意见的人员。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立项批复"原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其中:
赴港澳定居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军人申请赴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五)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特殊情况:
(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居住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签注。
(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4)持逗留签注在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应当向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由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委托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为申请人换发相同签注。
(四)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应当按本规范规定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时须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遗失证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五)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六)持逗留签注在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交验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或者澳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时,须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七)持逗留签注在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
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一)探亲签注。(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二)商务签注。(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根据各地制定的审批条件,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3)驾驶往返内地与或者澳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团队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个人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五)其他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六)逗留签注。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1)赴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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